主 旨: 訂定「彰化縣政府青年安薪就業計畫」,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彰化縣政府青年安薪就業計畫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 日府青職字第1120212267 號函訂定,並溯自112 年1 月1 日生效
一、 為鼓勵青年留鄉、返鄉或移居本縣穩定就業,並鼓勵本縣企業增進薪資福利,培育優秀青年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且年滿18 歲至45 歲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留鄉青年:未在學且初次於本縣尋職就業者。
(二) 返鄉青年:戶籍在本縣,從外地返鄉就業者。
(三) 移居青年:戶籍遷至本縣且於本縣就業者。
三、 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 日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一)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二) 實際工作地於本縣轄內。
(三) 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2 萬8,000 元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若青年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 人之事業單位,僅參加就業保險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受僱期間。
四、 前點穩定就業獎助金,經審核通過後,每月發給2,000 元,最高發給6 個月,合計1 萬2,000 元。
五、 符合第二點、第三點申請資格之青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穩定就業獎助金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 領據。
(四) 切結書。
(五) 在職證明書(經事業單位用印,有公司大小章或人事(資)專用章)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可至勞工保險局e 化服務系統查詢)。
(六)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七)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八)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前項申請文件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交付本縣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彰化縣政府青年安薪就業計畫」。
*詳細說明請下載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