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 教務處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Tunghai University---【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實習對象】
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實習名額】
總計38名,名額分配及電話一覽表請參閱附件五。
【實習時間與時數】
- 實習時間: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
- 時數限制:
- 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
- 於學期中實習者,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申請方式】※應徵前請務必先向就讀系所了解實習學分修習規範
- 資料遞件:本實習機會須由「學校統一申請」
請欲申請同學於113年3月20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至學校「實習與學生成就中心」給予郭欣慈小姐,以利學校統一函送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 申請資料:
- 依實習單位所訂期程進行面談或書面審核。
【其他注意事項】
- 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之實習項目請參閱「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附件三)
- 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商定之。
- 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議,於決定分配實習學生之工作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
- 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 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 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 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成績評核】
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實習待遇】
- 實習期間實習機構提供保險,不提供薪資。
【聯絡資訊】
校內承辦窗口:實習與學生成就中心/郭欣慈小姐/分機:22526
Email:sincih@thu.edu.tw
其他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相關檔案及注意事項